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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租赁房新政:支持非住宅改建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可免税

日期:2020-10-21

10月19日,合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明确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知自2020年1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据悉,《通知》主要提出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支持竞自持新建、非住宅改建、园区企业配建、成套住宅改造、国企引领示范。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在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方面,《通知》提出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同时,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合肥市还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此外,合肥市还将规范租赁行业经营行为。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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