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挂[2022]014号XH2022GC014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兴化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导则》的通知
日期:2020-08-06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研究制定了《兴化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2日
兴住建发〔2020〕362号
关于印发《兴化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
公示导则》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研究制定了《兴化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化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导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泰州市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一、 信息公示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资质等级、信用等级;项目名称、地址、性质、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容积率、绿化率、总栋数、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基础设施配套、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等情况。
2.证件信息。①企业营业执照;②开发资质证书;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应当公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并明确标示可能影响生活的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位置、规模等内容。租售地下停车位的,应当公示地下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二)商品房销售信息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销售行为承诺书(见附件1)
2.商品房预售方案。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参照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商品房预售方案参考文本》制定,并应当包含车位租售方案,预售成品住房的还应当包含成品住房室内装修方案。
3.商品房销控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应当一次性公示全部可售房源,制作明码标价的销控表。销控表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以及储藏室、车库(位)的房号(序号)、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备案价格等信息,租赁车位还应当公示租赁价格、停车服务费价格。采用不同颜色的标签动态标记商品房“可售”“预定”“已售”“限制销售”等销售状态。“预定”应当注明预定时间及签约截止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超过30日仍未网签的房源,统一按退房方式进行公示,并按原价对外公开销售)。“限制销售”是指被司法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抵押、担保等状态。
4. 商品房价格备案表。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备案表。
5.商品房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应当公示销售方式,分为自销与代理销售;由经纪机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公示销售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与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应当从服装、胸牌等方面作出明显区分。现场应当公示所有销售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及制式文本
1.法律法规。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2.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包括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合同等)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含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
3.其他信息。《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表等。
(四)现场销售模型(沙盘)
销售模型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内容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应当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并标示可能影响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等不利因素位置(包括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公厕、设备用房、配电用房、地下车库出入口等),附带模型比例、制作依据、制作日期等制作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沙盘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五)特别提示信息
1.购买商品房温馨提示(见附件2)。
2.不利因素提示。该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项目规划区域内,对业主生活产生诸如异味、噪音、辐射、交通拥堵、遮挡、扬尘等不利影响及可能引起交易纠纷或业主投诉的因素,主要包括:①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点、公厕等产生异味场所;②化工设施、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变电站等危险场所;③高压线路、通信基站;④小区人(车)行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设备用房、配电用房、变电箱、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⑤立面造型、消防连廊、苗木等遮挡采光的因素;⑥非标准户型的特别提示,以及地下储藏室、车库(位)的通风采光等信息;⑦其他需要公示的不利因素。
3.权利受限信息提示。包括项目所占土地、在建项目、竣工项目、商品房等权利设有抵押、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
4.样板房信息提示。设有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入口处公示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结构、设备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在样板房中对非交付标准的结构、设备等应当张贴提示。样板房开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样板房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成品住房的交付样板房,不得设置非交付标准的设备、设施,不得放置非交付标准的家居等。
5.监督举报电话。住建、价格、市场监管、公积金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 信息公示时限
信息公示时间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
三、 信息公示方式
公示采取公示牌(栏)、公示台、宣传单等方式,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显示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销售行为承诺书》及《购买商品房温馨提示》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购买商品房温馨提示》由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商品房项目简介、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商品房销控表、特别提示信息等内容应当分门别类、集中整齐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见附件3-附件6);证件类的应当公示正本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尺寸应与原件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信息应当上下分开横向排列,统一注明所在单位名称,个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职务、证书编号和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8寸(见附件7)。公示牌(栏)宜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制作,画面尺寸一般为60cm×90cm或90cm×120cm或120cm×240cm,可上墙张挂或采用落地支架放置。所有公示牌(栏)正上方标注“公示牌(栏)”字样。
(三)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价格备案表等文本类信息应当采用公示台进行公示。将文本类信息按A4尺寸用塑封装订成册或分册,封面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首页设信息目录,公示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示台台面尺寸一般为40cm×50cm,高120cm左右,公示台正面标注“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簿固定在公示台上。
(四)电子显示屏可作为辅助方式公示证件类信息,有条件的还可设置电脑等设备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
四、 公示相关要求
(一)公示内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有效原则。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实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全部设置完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之后应当立即公示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项目开始销售3日前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安排人员现场进行指导核查,未设置到位的应当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可暂缓开通商品房网签备案。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我局将加大对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二)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或者信息公示不完整、不规范、未及时更新或存在误导、虚假信息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可视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等措施。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销售行为承诺书
2.购买商品房温馨提示
3.商品房项目简介公示栏模板
4.商品房销控表公示栏模板
5.不利因素提示模板
6.权利受限信息提示模板
7.销售人员信息公示栏模板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2日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